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管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申请人:周正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管粮与被执行人周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1)湘0302执180号执行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2021年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正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1月25日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8日、2021年5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月15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周正军名下有房产,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但该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处置该房产属无益处分,故不宜执行。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性权益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正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7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13040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尚有713040元债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苏 刚

审 判 员  欧阳超

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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