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志强。 被执行人侯德成。 被执行人郑贵萍。 被执行人郑立新。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志强与被执行人侯德成、郑贵萍、郑立新民间借贷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唯一财产在另一案件中进行拍卖中,现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 (2015)宣县执字第364-2号 审 判 长 郝建军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 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