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颜家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家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颜家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琼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5年4月15日交付执行,罪犯颜家明于2015年4月23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曾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罪犯颜家明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琼刑更1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颜家明不予减刑。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

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颜家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家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5月至2019年6月,累计考核48个月,共获得10个表扬。考核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颜家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毒品再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颜家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罪犯颜家明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41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样国

审 判 员 童 琦

审 判 员 陶永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 兰

书 记 员 蓝天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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