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昌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柳菱社区朝阳路2168号(泽云幸福里小区7栋217室)。
法定代表人:李昌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银华,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崔小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市昌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小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常德市昌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德市昌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崔小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市昌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常德市昌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