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赵沐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冯立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冯立坤罚金一案中,案外人赵沐辽对本院作出的(2021)冀0528执744号之九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8月11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赵沐辽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赵沐辽称,请求宁晋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1)冀0528执744号之九执行裁定,立即解除对案外人名下相应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案外人赵沐辽妻子冯立坤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及罚金,宁晋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冯立坤罚金一案中,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冯立坤及其配偶赵沐辽名下存款(包含公积金、财付通、支付宝等款项)2583670元并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赵沐辽认为,罚金是一种附加刑,仅是针对被执行人个人,罚金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适用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家属或配偶进行处罚。故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宁晋县人民法院(2021)冀0528执744号之九执行裁定。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冯立坤未提出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案外人赵沐辽与被执行人冯立坤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冯立坤罚金一案中,依法作出(2021)冀0528执744号之九执行裁定,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冯立坤及其配偶即案外人赵沐辽名下存款(包含公积金、财付通、支付宝等款项)2583670元并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赵沐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院裁定查封、冻结的案外人赵沐辽名下银行存款(包含公积金、财付通、支付宝等款项)等财产,系案外人赵沐辽与被执行人冯立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对该财产采取查控措施,于法有据。故案外人赵沐辽的异议申请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赵沐辽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永来 审判员 石迎博 审判员 张政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