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颜洪涛,曾用名颜志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佳木斯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1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750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颜洪涛罚金一案,于2016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9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颜洪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金7000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标的70000元,未执行70000元,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6)黑7505执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