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文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员工代表:郑子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员工代表:郑文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作荣,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文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第三人:卢应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第三人:卢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文忠与被告王文典及第三人卢应芬、卢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梁文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卢应芬、卢景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文忠和员工代表郑文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作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文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8月的劳务报酬1285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文典承包了卢应芬、卢景华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房屋装修工程,其后雇请工人进场施工,并指派郑文酬担任带班,负责施工人员的日常管理、统计工资及参与装修等工作。受被告王文典雇请,原告梁文忠从2020年5月16日起进场从事铺砌墙砖、地板砖及墙面抹灰工作,双方约定原告的劳务报酬为350元/天。施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5月、6月的劳务报酬。上述房屋的装修工程于2020年8月29日完成,原告于次日即2020年8月30日退场。原告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29日期间共施工45天,被告依约应向原告支付该期间的劳务报酬1575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2900元,余款12850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故意逃避,拒绝支付劳务报酬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文典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案原告梁文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由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联村民委员会出具且有屋业卢应芬、卢景华签名和捺印的证明一份、被告王文典与郑文酬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组及郑文酬与卢景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组、2020年7月、8月工资统计表一份等证据,拟证明被告雇请原告进场施工及其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因劳务关系事项及劳务报酬的支付事项引发纠纷,依法属于劳务合同纠纷。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事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案涉房屋施工人员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梁文忠主张其受被告王文典雇请进入案涉房屋从事装修工作,该主张已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联村民委员会以及屋主卢应芬、卢景华和带班郑文酬予以证实。由于被告在诉讼中未就原告主张的施工人员身份提出抗辩意见,也未提供案涉工程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表等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原告是案涉房屋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员。 二、关于原告被拖欠劳务报酬数额的问题。原告主张其于2020年5月16日至8月29日在案涉工地施工,进场时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劳务报酬为每天350元,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5月16日至6月30日的劳务报酬,原告2020年7月1日至8月29日间共施工45天,但被告仅支付原告该期间劳务报酬2900元,剩余劳务报酬12850元未予支付,提供有带班郑文酬、原告梁文忠及其他施工人员签名和捺印的工资统计表一份予以证明。由于被告在诉讼中未就原告主张被拖欠劳务报酬事实提出抗辩意见,也未就原告应获得劳务报酬的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王文典拖欠原告劳务报酬12850元未予支付。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2850元,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供劳务,但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12850元未予支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就劳务报酬的支付时间予以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20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于利率的标准,因双方未就利息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自2019年8月20日起取消,故逾期付款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现原告请求按此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文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文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文忠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2850元,并支付以128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元,由被告王文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志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红梅 书 记 员 陈晓英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