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欧永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栋半单元5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022008××××××××。
法定代理人:钟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琳,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剑哲,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欧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欧永健与欧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欧永健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593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欧某名下价值285000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欧永健以其与被申请人欧某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欧某名下价值285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欧永健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欧某名下价值285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