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564933738H(1-1)。住所: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工业园区(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左从所,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生娟,女,土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县。
被申请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250795(1-4)。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71838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71838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网络查控、冻结的保全措施,期限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7年2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