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贵阳管理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厂路316号。 负责人:刘钢,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元毅,贵州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丹,贵州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文德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马家桥狮子山。 法定代表人:陈顺龙。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文德矿冶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贵阳管理站支付租金371397.0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274.0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文德矿冶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贵阳管理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39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4月08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无大额保险现金价值;无大额银行和网络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二、2021年0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三、2021年04月2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04月07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05月0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发布悬赏公告,暂不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均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黔0123执6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贵州文德矿冶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贵阳管理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薛顺利 审判员  龙书碧 审判员  巫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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