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明荣,女,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罗山县宝城街道六里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尹乾基,男,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顾明荣申请执行罗山县宝城街道六里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罗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六里村偿还原告顾明荣借款人民币34800元,并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10‰的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六里村给付原告顾明荣已还借款5000元的利息4900元;上述款项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顾明荣负担50元,被告六里村负担750元。因被执行人罗山县宝城街道六里村民委员会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顾明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向罗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向罗山县宝城街道财政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1执恢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罗山县宝城街道六里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顾明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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