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易素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申请人:吴海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住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李金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住株洲市天元区,系被申请人吴海鸥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易素纯因与被申请人吴海鸥、李金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海鸥、李金色名下的财产在74468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易素纯自愿以本人名下的湘CZ××××号小型汽车作为担保,并向法院提交了被申请人吴海鸥、李金色名下具体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素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易素纯对被申请人吴海鸥、李金色的财产在74468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765元,由申请人易素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飞兵 代理书记员 周升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