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奇台县绿旺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23256792986236,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西地镇人民政府大门左面7-8号。 法定代表人:刘雄昌,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王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杜福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 委托代理人:吴建霞,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正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奇台县绿旺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正泽、王升平、杜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奇台县绿旺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40元,合计265元,由原告奇台县绿旺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