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孙清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黄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张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黄世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孙清涵与黄海明、张伟、黄世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房海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案外人)房海玉于2021年7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案外人)房海玉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