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申请人:加林阿旦别克,男,1992年2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被申请人加林阿旦别克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加林阿旦别克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加林阿旦别克在银行存款3000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