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彰武县二道河子乡万宝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彰武县二道河子乡万宝城村本街。

法定代表人:王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李宝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彰武县二道河子乡万宝城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宝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彰武县二道河子乡万宝城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彰武县二道河子乡万宝城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彰武县二道河子乡万宝城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彰武县二道河子乡万宝城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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