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天彦,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东,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37号申请人郭天彦与被执行人郭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3100元、执行费1747元;未履行标的121909.99元及执行174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东对外债务较多,在本院积案较多,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银行无足额履行的存款,仅有的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在工商、车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后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案件款。本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经过及结果,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朱 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