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张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田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浩诉被告张赛、田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浩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浩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国强 审判员 朱向永 审判员 杨冻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