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坤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原告:杨秀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原告:龙永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原告:龙建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原告:王万美,女,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贵阳,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原告:韩长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原告:熊文春,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原告:罗小国,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告:罗明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雷坤合、杨秀碧、龙永久、龙建明、王万美、韩长周、熊文春、罗小国与被告罗明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雷坤合、杨秀碧、龙永久、龙建明、王万美、韩长周、熊文春、罗小国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诉讼主体有误,现原告雷坤合、杨秀碧、龙永久、龙建明、王万美、韩长周、熊文春、罗小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坤合、杨秀碧、龙永久、龙建明、王万美、韩长周、熊文春、罗小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坤合、杨秀碧、龙永久、龙建明、王万美、韩长周、熊文春、罗小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