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永江,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金花,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满利,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珍(被告之妻),****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原告孙永江与被告陈满利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永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朴金花,被告陈满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孙永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001年,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某村某号(以下简称某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2001年,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某号房屋出让给原告,现该房屋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但因被告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房屋所有权。
被告辩称陈满利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某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本院查明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
2001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被告出让某号房屋,出让价格50 000元。此后,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支付了相应价款。庭审中,被告表示当时收取购房款时自愿放弃5000元。
2.经查,原告户籍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某村,且原告为农业户籍。原告亦表示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被告已履行了涉案房屋的交付义务,故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原告孙永江与被告陈满利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
二、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某村某号房屋归原告孙永江所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孙永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朱 政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代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