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三缘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3329077251。
法定代表人:徐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双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267号胜利广场招银大厦A#非住宅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MA35G05J13。
法定代表人:郑白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三缘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双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三缘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江西双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6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三缘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双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6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