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邯郸市嘉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309嘉大如意小区客户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梅红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审理经过
邯郸市嘉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嘉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邯郸市嘉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二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