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400号11-12楼。 代表人:秦江,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LINEA/S)。住所地:丹麦王国哥本哈根市1263埃斯普兰那登50号(ESPLANADEN50,1263KOBENHAVN,THEKINGDOMOFDENMARK)。 代表人:卡罗琳·彭托皮丹(CAROLINEPONTOPPIDAN)、安妮·彼得堡歌(ANNEPINDBORG),均为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曹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亚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被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LINEA/S)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确认已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了涉案纠纷,并以此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涉案纠纷,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撤回对被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LINEA/S)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 杰 审 判 员 谢 徵 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储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