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积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651118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琼,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宋林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20207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积保与被执行人宋林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4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林云赔付还申请执行人张积保损失33304.7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276元、执行申请费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林云在银行的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林云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