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住清徐县。
被告:毕某。
审理经过 原告代某与被告毕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代某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代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毕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代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