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武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执行人:骆昭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武德与被执行人骆昭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702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和责令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702执5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有权申请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