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洞阳镇富园采石场(普通合伙)。
被执行人欧阳健雨。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洞阳镇富园采石场与被执行人欧阳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欧阳健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欧阳健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阳健雨支付案款827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欧阳健雨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阳健雨银行存款8272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