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8570561-4。

负责人:赵明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舒州**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5958-7。

法定代表人:杨续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全力化工股份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舒州**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4196-9。

法定代表人:杨续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全力集团全力国际大酒店有限,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天柱山古牧羊河羊河,组织机构代码76687940-X。

法定代表人:杨续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全力绿色农特产科技开发有限,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国路,组织机构代码72330894-9。

法定代表人:杨续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全力日用化工有限,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区号区,组织机构代码71179571-9。

法定代表人:杨续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潜山县雷公井水电有限责,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龙潭乡龙潭乡,组织机构代码70494339-X。

法定代表人:杨益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续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执行人:上海全力日用品有,住所地上海市曹安路**号85号,组织机构代码63117061-2。

法定代表人:杨续义,该公司董事长。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安徽全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皖民初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在人民币2.9亿元范围内查封下列财产:1.安徽全力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东路49号8279.45平方米厂房及项下51552.5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安徽省潜山县割肚乡箱石村**.66平方米厂房及项下28550.5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太平路**58平方米厂房及项下1586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安徽全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东路49号24425平方米厂房;3.安徽全力集团全力大酒店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天柱山镇古牧羊河13432.22平方米房产及项下18249.7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4.安徽全力绿色农特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4340.48平方米厂房及项下5011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5.安庆全力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同安路199号16674.65平方米厂房及项下27903.5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在人民币983万元范围内查封上海全力日用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星村7210.83平方米厂房及项下242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四、在人民币24263万元范围内查封潜山县雷公井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电站收费权形成的应收账款。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续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方向华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王 炜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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