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海湖源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3698517983Q。

法定代表人:武海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汪亚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青海湖源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汪亚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2823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亚飞履行了部分案款,剩余案款于2021年7月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823执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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