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党小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

被告:雷锋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党小宜与被告雷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小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锋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党小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雷锋云偿还原告党小宜借款52000元;2.判令被告雷锋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1日,经党小宜的朋友薛鹏介绍,雷锋云以看病急需用钱为由从党小宜处借款52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承诺在2020年11月底偿还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党小宜多次催要,雷锋云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党小宜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雷锋云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党小宜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其提交的借条符合证据规则,且能达到证明目的,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1日,雷锋云从党小宜处借款5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党小宜现金伍万贰仟元正(52000元),(11月底还清),借款人雷锋云,经手人薛鹏”。该笔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党小宜与雷锋云之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党小宜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后,雷锋云亦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党小宜要求雷锋云偿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雷锋云未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对党小宜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雷锋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党小宜借款5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被告雷锋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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