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1767号5-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L4861Y。
法定代理人:梁浩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法案执行经理。
被执行人:文春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庆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0)庆仲案字第220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春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对文春梅的执行。经审查,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71执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建明
审 判 员 樊 荣
审 判 员 王化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