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十师北屯医院退休职工,住北屯市。
被执行人:陈文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屯市。
被执行人:陈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第十师一八八团拌合站职工,住北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军与被执行人陈文友、陈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06792.5元,执行费1576.8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陈小兵已履行完毕,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文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