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恒隆橡胶厂,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越塘大林山工业区。

经营者:李玩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鹤山市龙强鞋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文明路99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黎振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恒隆橡胶厂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龙强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84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鹤山市龙强鞋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恒隆橡胶厂支付案款42575.4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以43114.47元为限额对权属鹤山市龙强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20×××36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暂至2021年4月9日,实际冻结金额140.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除此之外,暂未发现鹤山市龙强鞋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鹤山市沙坪恒隆橡胶厂亦未能提供鹤山市龙强鞋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鹤山市龙强鞋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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