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67W。

法定代表人:许业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燕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路3099号远大尚林苑13#楼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5JE80A。

法定代表人:刘钦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燕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3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协议,并非对工程款支付方式的重新约定,而是确定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已经发生转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安徽燕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要临泉中环文旅城项目施工的工程款而起,一审法院因此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正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临泉县,故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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