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小毛(绰号“小毛”),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新化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7日被XXXX罚款500元;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2020年7月23日被XXXX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XXXX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二部刑诉[20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小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小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小毛自2014年开始收藏一支射钉枪改装的枪支。曹小毛因琐事与其妻子曹毛娥发生口角并威胁曹毛娥,曹毛娥遂于2020年7月22日报警,并称曹小毛在家中藏有一支枪支。民警立即赶到曹小毛家中,在其家中二楼的楼梯间查获了曹小毛收藏的枪支。经娄底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曹小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小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收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小毛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1.物证——查获的枪支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曹毛娥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曹小毛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曹小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小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小毛主动到XXXX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小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4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