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用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习良,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刘年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用媛与被申请人刘年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用媛于2021年7月12日以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津市支行的存单为担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1438.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周用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刘年忠名下的银行存款81438.2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申请人周用媛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的存单,账号为4306××××4360,存单本金90000元。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