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肖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肖龙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02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缴纳罚金4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通过EMS司法专邮或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肖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肖龙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肖龙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肖龙户籍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未在此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肖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案标的额4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余4000元尚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肖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肖龙仍然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