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海县福源农机经销部,92654323MA7A284W9R,住所地福海县福海镇人民西路(一区)。

经营者:高继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被告:马风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福海县福源农机经销部与被告马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福海县福源农机经销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福海县福源农机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17.5元,减半收取计758.75元,由福海县福源农机经销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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