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审理经过
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申请,称:清算组在接受法院指定后,经初步调查,认为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欠缴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费用8,510.42元,且无财产可供清偿,故申请对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时终结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孙红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刘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