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审理经过

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申请,称:清算组在接受法院指定后,经初步调查,认为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欠缴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费用8,510.42元,且无财产可供清偿,故申请对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时终结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孙红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刘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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