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康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本市人,农民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芝,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祝孔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康瑞诉被告祝孔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康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孔亮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康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资6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田家庵区龙泉广场工地担任木工工作,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工资60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24日为原告亲笔书写《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拖欠的工资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祝孔亮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证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包田家庵区龙泉广场项目,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12月24日,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王康瑞工资6000元祝孔亮2020.12.24号”,现原告以被告尚欠工资6000元未付为由,诉至我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实际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王康瑞要求被告祝孔亮支付劳动报酬6000元,有被告祝孔亮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祝孔亮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祝孔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康瑞劳务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祝孔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化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丽梦

书 记 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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