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海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告:李旭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海锋与被告李旭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锋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旭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海锋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旭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海锋撤回对被告李旭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