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兴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中)新荣小区1分区5号楼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582882364C。 法定代表人:胡智明。 委托代理人:贺紫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系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鹏硕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市辖区桃源路南段东侧河南保元堂药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南侧东起第一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2055955429U。 法定代表人:胡宏进。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兴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鹏硕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270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工农路支行,银行账户:80×××53)。申请人河南兴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214270元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鹏硕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270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工农路支行,银行账户:80×××53)。 案件申请费1591.35元,由申请人河南兴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红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泽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