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主要负责人:刘琦,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依不拉依木·阿不里孜,男,1985年6月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依不拉依木·阿不里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30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71执7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阿不都艾内江
审 判 员 荣 飞
审 判 员 石 新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 艳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