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艳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袁保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王艳琴申请执行人袁保安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截止2021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元整,被执行人袁保安自2021年9月起,每月1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艳琴1000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
二、上述款项由双方自行交付,由被执行人转至申请执行人微信账户。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本案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21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该案在分期履行当中,本案依职权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9)豫0711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