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庆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秦皇岛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宁海道599号。
法定代表人:赵以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意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公司职工。
被告:姜晓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加琳,河北隆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姜晓航女儿。
审理经过 孟庆芬与秦皇岛顺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晓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孟庆芬于2021年7月20日以自行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孟庆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孟庆芬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振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