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朱志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张秀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春荣与被告朱志光、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春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款100000元并按照书面约定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借款300000元,并约定如果违约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之妻张秀丽予以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偿还200000元,下欠100000元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春荣起诉被告朱志光基本信息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春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