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解除保全申请人:贺长江,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兴安盟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风丽,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燕,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张振华与贺长江、金风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鄂0704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查封贺长江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鄂州市侧鄂黄大桥连接线西侧武汉东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3-11号楼12层03号房产[鄂(2019)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28065号,建筑面积52.58㎡]作为保全担保。贺长江、金风丽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贺长江、金风丽申请将原保全担保财产置 -2- 换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解除对原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申请人贺长江签订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贺长江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鄂州市侧鄂黄大桥连接线西侧武汉东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3-11号楼12层03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湛少鹏审判员刘岳鹏审判员郭玥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魏 家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