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治市正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河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MAOHNEF28B。
法定代表人:左雪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俊杰,山西中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博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桥东街道并州北路55号裕智大厦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60420115G。
法定代表人:彭瑞阳,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治市正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博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348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治市正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博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348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建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