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屈挥挥。
被申请人:薛超。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屈挥挥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陕0330民初292号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冻结被告薛超名下43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陕西时代同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给付申请人屈挥挥,原告已经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薛超应当给付被申请人屈挥挥的劳务费435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64元,由申请人屈挥挥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