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兰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17126621。
法定代表人:林传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告员工,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钱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程、张伟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1171.5元,由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蓓蓓